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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于:2012-07-06 10:33:44    文字:【】【】【
摘要:飞龙世纪物流公司主要致力于中港物流,中港进出口快递,深圳到香港物流,中港两地进出口货物运输、派送、报关、仓储等业务,同时也代理国际海运与空运业务。

     1、明确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制度、许可原则和理货业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的授权。

(1)规定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制度。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许可,就是指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理货业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从事理货业务。否则,未经审查合格,不得进行港口理货。港口法的具体规定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这是港口法就理货业务规定的一项市场准入制度,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

   (2)规定了经营许可的原则。

    经营许可原则,就是指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手续时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港口法规定,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是法律对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确保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清明廉洁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理货业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港口理货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人贯彻这一法律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理货业务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机关。2001 年国家关于港口改革的文件下发后,我国的港口理货业务管理尚处在一个改革试点阶段,有一些管理制度不定期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完善、总结,难以将其全部上升到法律层次.  

2、明确了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和业务限制。

(1)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

 简单地说,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原则就是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行为准则。港口法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

(2)业务限制。

港口法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本法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根据这一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经营业务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即不得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法律作出这样规定,其主要考虑就是防止理货业务经营人因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而影响理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损害船公司和货主的利益。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绝对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违反。当然,法律规定的是不得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并没有禁止单独经营这两项业务。言外之意,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只要将理货业务与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分开,独立分业经营,单独核算,分负盈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港口法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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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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