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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如何监管的
作者:飞龙世纪    发布于:2024-03-27 15:07:53    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违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

海关提醒,当事人接受海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的,不免除其依法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办理了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并经海关验核后,才能合法进出口。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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