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发食用水生动物到国内,属于进口。为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海关依法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口前准备
(一)检疫准入
1.海关总署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2.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设有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3.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境外检验检疫
1.食用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经过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监测,结果符合双边检验检疫协定规定、中国强制性标准或者海关总署指定标准的要求。
2.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在运输前48小时内,不得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3.事先取得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二、进口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各直属海关关于精简单证的相关政策措施,提交进口申报所需提供的单证并接受验核。申报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则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疫查验要求
进境口岸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布控下达的检查指令,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相符。
2.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者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
3.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活力是否正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鳃部发黑等。
4.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现场检疫查验异常处置
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2.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处理;
3.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4.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以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5.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无害化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2.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4.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5.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6.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7.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8.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三)采样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海关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1.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2.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3.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4.其他要求的项目。
(四)结果评定和放行合格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依申请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不合格处理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