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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进出境禁止或限量携带物品有哪些
作者:飞龙世纪    发布于:2024-03-18 15:02:36    文字:【】【】【

很多回国的旅客都想顺便带点特色商品,但有些商品不是想带就能带。进出境时,海关提示以下行李物品禁止或限量携带。

第一类:禁止携带物品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具体可以查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除持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禁止贸易、携带、寄递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仿真武器

根据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凡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仿真枪,仿真枪可对人体造成巨大危害,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境外购买玩具枪时请谨慎。

三、精神药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管制,有些精神药品已经属于毒品管制范畴,切勿随意携带、寄递精神药品出入境,谨防触犯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规定内容。

  1.动物及动物产品类主要有:

(1)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3)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4)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5)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6)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7)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8)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2.植物及植物产品类主要有:

(1)新鲜水果、蔬菜。

(2)鲜切花。

(3)烟叶。

(4)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3.其他检疫物类主要有:

(1)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2)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3)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4)转基因生物材料。

(5)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备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类、限制携带物品

1.烟、酒

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总量0.75升以内);其他旅客,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总量1.5升以内)。

提示:不满16岁的旅客不准携带烟酒入境

2.货币现钞

根据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每人每次携带进出境的人民币现钞限额为20000元。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的,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旅客未申报超量携带,甚至通过瞒报、伪报、藏匿等方法,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超出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物品

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

目前,个人进境物品设4档税率,具体为3%13%20%50%。其中,适用3%税率的物品主要为抗癌药和罕见病药,适用13%税率的物品主要为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等,适用2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箱包鞋靴、纺织品、电器等,适用50%税率的物品主要为烟酒、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4.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境时,超过50克需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经海关查验放行,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带进出境的金银及其制品,海关将视同进出口货物予以办理通关手续。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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