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信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快通关效率、合理配置海关监管资源。采信制度实施后,针对部分法定检验商品,企业可以自行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审核后实施采信。下面做深圳与香港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飞龙世纪物流公司和大家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采信和采信机构?
《采信办法》第四条规定,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二、是否所有法定检验商品均可采信?
根据《采信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办法施行同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三、境外检验机构能否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采信办法》对境内外检验机构设置了同等的资格条件。根据《采信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1.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2.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4.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5.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6.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如何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根据《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3.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5.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7.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五、进出口企业应当在哪个环节申请采信?
《采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但是采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的,海关不予采信。
《采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检验报告的采信机构代码,海关根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信。
六、采信是否代表海关不再对相关货物实施抽样检测?
《采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
七、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时怎么办?
《采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