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是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大猪、中猪和乳猪。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各自关区内供港澳活猪饲养场的注册、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的监督管理、临床检查或复检工作。海关对供港澳活猪实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应当建立饲养场饲养管理制度以及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年出栏10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他动物;
16.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
2.饲养场平面图及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选择“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填报提交电子注册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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