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收到不少有关退运货物的运输及维修问题的咨询,这里我们结合相关规定,带大家了解一下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希望对有需要的货主朋友有所帮助。
一、待维修货物入区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区外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应填报进境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待维修货物从境外入区,区内企业填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二、已维修货物出区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内企业应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区外企业应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外,区内企业填报的出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办理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部分工序转至其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双方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入企业为符合《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规定的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得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