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退 (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财税 [2013] 96 号文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 (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一、退税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中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 26号)第一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 (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电报出口退 (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下同 )
3.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 (免)税。
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免税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
a.出口日期;
b.货物名称;
c.计量单位;
d.数量;
e.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