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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到香港 进口报关单的相关规定
作者:飞龙世纪    发布于:2021-10-14 16:25:44    文字:【】【】【

发货到香港,即货物进入香港境内,需要向香港海关申报、提交进口报关单方可通行。香港海关对进口报关单有明确说明,下面,由做深圳到香港跨境货运的飞龙世纪物流详细列举出来,供大家查阅。(内容来源香港海关网)

一、输入任何并非豁免物品的物品的人须按照关长指明的规定,使用指明团体提供的服务,就该物品向关长呈交准确而完整的进口报关单 

二、根据第(1)款须予呈交的每份报关单,须于该报关单所涉及的物品进口后14天内呈交。

三、下述的进口物品,只需一份报关单 ——

(a).根据一份提单或空运提单而输入的进口物品;或

(b)(i).项目代码编号首4个数字相同的进口物品;

(ii).由同一船舶、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输入的进口物品;及

(iii).由同一国家托运而来的进口物品。 

 (3A).尽管第(2)款另有规定,凡下述的物品 ——

(a).经常和定期输入的物品;

(b).以每次托运计算,价值不超过$1,000的物品; 

 (c).代码编号相同的物品;及

(d).由同一国家托运而来的物品,

可在获得关长事先批准下,于不迟逾每月的第7日呈交每月报关单,列明上月输入的每项该等物品的详情。 

 (3AA).尽管第(3)款另有规定,须就进出口货品分类表附录I所指明的食物项目呈交一份独立的报关单。 

(3B).除第(3)(3A)款另有规定外,须就每项进口物品而根据第(1)款呈交一份独立的报关单。

四、(此项已经废除)

五、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明知或罔顾后果而向关长呈交任何在要项上并不准确的报关单,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六、任何人如须根据第(1)款呈交报关单,却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在或忽略在第(2)款所指明的期限内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如此办理,或虽有合理辩解,但却在该辩解终止后未有在或忽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该方式呈交该报关单,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该人仍然未有或仍然忽略以该方式呈交报关单,则在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罚款$100 

七、如根据第(1)款呈交的报关单在任何方面不完整,关长可拒绝接受该报关单,直至该报关单各项目均填妥为止,而被关长拒绝接受的报关单须被当作未向关长呈交。 

以上就是货物进入香港境内,其相关进口的报关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此还有疑问,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货物进出口香港的相关知识,或运输方式、费用及时效,可以咨询有20年深圳香港跨境货运的飞龙世纪物流。我们在香港拥有公司,大型办公场所、仓库、车队及营运人员,能为有货进出口香港的货主提供安全、快速的深圳香港跨境货运。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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