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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货运/FOB香港出口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作者:中港货运    发布于:2017-11-21 17:49:30    文字:【】【】【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做FOB香港的中港货运公司,飞龙世纪物流发现,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不再仅仅局限于替货主安排订舱、报关、办理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手续,而是逐渐扩展到安排全程运输,甚至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签发自己的提单,从而慢慢衍生出无船承运人的概念。

当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除了接受委托办理惯常的货运代理事务,在对外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则需要对托运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飞龙世纪物流发现,我国部分出口企业通过FOB出口,由外国进口商指定和安排运输,我国出口商将货物交给国内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后,货物到国外卸港后被第三人提走,要求外国进口商支付货款或退还货物时遇到种种障碍,利益受损。转而通过提单向提单签发人索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具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

  书面合同是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最真实、最直接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其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双方的法律地位更为直观。在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若合同明确表明由一方为另一方承运货物,并承担运输期间的货物安全责任,则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应为无船承运人;

若合同明确约定一方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代为安排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则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货运代理人。

另外,飞龙世纪物流认为亦可从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着手,从而间接判断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到底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在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船承运人是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相反,货运代理人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是以托运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发票

  按照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无船承运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收取运费应该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货运代理人应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因此,通过费用收取的方式以及开具的发票也可作出判断。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中港货运公司发现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

 

★报酬(FOB香港出口商支付的费用)

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的是代理费或佣金,是针对处理委托事项的报酬。但是,目前的货代实务中,货运代理人也常采用向委托人(即托运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以“运费”为名目较为常见),或者海运费代收代付,收取包括杂费和代理费在内的总数额或者其他方式收取服务报酬。

换而言之除了完全代收代付另加一定报酬的收费方式外,货运代理人也赚取其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因此,要具体区分所谓的差价是针对哪一项目,若为运费,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无船承运人;若为其他收费类别,则可确定一方当事人身份为货运代理人。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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